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公告
主旨:公告115年度「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 」第二次受理申請。
依據:依據「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 」第四點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受理申請期間: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。
二、補助案執行期間:115年7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。
三、因應美國關稅擴大補助方案,補助類別、條件、項目及額 度、補助審查標準及扣減補助款計算公式,詳如附件。
四、申請資格:
(一)工商團體:指依工業團體法、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於本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,但 不包括政府機關、學校、政黨、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 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。
(二)廠商:指依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 成登記之營利事業,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 國公司。
(三)115年度,同一工商團體或廠商,申請合計以不超過2案 為原則,且同一展覽不得重複申請。
(四)工商團體組團參展,其所屬之本市廠商團員如另行參加 不同國際性實體展覽者,得以個別廠商或其他工商團體 申請案之團員名義申請本計畫補助。
(五)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者,須檢附佐證資料,如客戶取消或展延訂單、客戶要求吸收關稅費用、貨品遭客 戶退運或其他具體受影響事實等。
(六)申請案內容已獲國內外政府機關補助,或為接受政府機 關、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,不得重複申請或取得 本計畫補助。
五、補助類別:
(一)國外展覽:係指參展廠商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(含我國) 以上之國際性實體展覽。
(二)國內展覽:係指經濟部國際貿易署「全球展覽資料庫」( https://apply.trade.gov.tw/edb/home/annualExhibit/ search)公布於臺灣舉辦之國際性實體展覽。
六、補助項目:場地租金費及場地佈置費。
七、補助額度:
(一)國外展覽:
1、工商團體:以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八 萬元計算,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。
2、個別廠商: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。
3、受美國關稅影響加碼補助:
(1)工商團體:其所屬本市廠商團員中,直接或間接受 美國關稅影響者,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,未受關 稅影響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,每案最高補助新 臺幣一佰二十萬元。
(2)個別廠商: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。
(二)國內展覽:
1、工商團體:以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四 萬元計算,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。
2、個別廠商: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。
3、本類別總補助額度原則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(三)本計畫擇優補助至計畫經費用罄為止。
八、核銷注意事項:受補助單位參加之展覽係於當年度12月5 日以後結束者,最遲應於次年度1月5日前向本局辦理核銷 ,屆期未辦理核銷者,不予撥款。
九、申請方式:
(一)申請須知、公告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請至:
1、本局網站(https://doed.gov.taipei/)/首頁/業務服務/ 工商服務/重要業務/「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 」項目下載使用。
2、本府台北服務通(https://service.taipei/)/首頁/依機 關分類/產業局/「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 易計畫」受理申請項目下載使用。
(二)本計畫限於本府台北服務通(https://service.taipei/)提出 申請,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完成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 請書表及附件。
(三)服務窗口:若有疑義請洽本局工商服務科聯絡人:陳小姐及彭小姐,電話: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6574 、4543;
執行單位: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聯絡人:黃小姐,電話:02-23660812轉214。
十、其他注意事項:本公告未盡事宜,依「臺北市補助工商團 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」辦理。